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佩盈
被 告 宋新幗
林志明
複 代理人 劉映廷律師
被 告 李昭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林志明之訴訟代理人於
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其因疏忽致未能於辯論終結前就原告爭執之借據
形式真正指出其原本係在執行卷內,為此
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是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