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534號
上 訴 人 李莉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9,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