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546號
上 訴 人 黃宥蓁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