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上 訴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建丞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3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