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
原      告  宋勝霖 
訴訟代理人  陳品潔律師
被      告  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位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