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
原 告 宋勝霖
被 告 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訴訟繫屬時,
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參,位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