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上友成衣廠
被 告 寶鐏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44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尚未繳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外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
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答詢表等件
可憑,則本件原告起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