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