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      告  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被告黃双得之
承受訴訟人  黃献良 
            黃献鍾 

            黃献瑞 


            黃寶雲 
            黃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黃献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献鍾」。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