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 告 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献鍾
黃献瑞
黃寶雲
黃安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
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黃献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献鍾」。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