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18號
原 告 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夏芽
張富瑛
兼 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彥
被 告 張靜枝
訴訟代理人 黃寬立
游佳音(即游淑珍之承受訴訟人)
洪祖明(即游淑珍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菁菁(即游淑珍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達群
張獻銘
曾景煌
張耀文
朱一山
朱育德
朱湧智
謝馥禧
李裕雪
李裕真
李奇霖
李怡柔
李素惠
呂朱秋蘭
朱柏壽 遷出國外,馬來西亞住址詳卷
朱柏年
朱邑弘
朱雪鈴 遷出國外,所在不明
朱㛄妨
朱建興
張林玉英
張達宏
張達隆
張淑慧
張献琛
陳張美惠
張映美
張献容
張献熙
吳張雪娟
張麗華
李張麗卿
朱德勝
朱福田
朱秀鳳
呂秀慧
邵素香
邵素貞
邵素珍 遷出國外,現所在不明
邵明月
游得銓
游得宏
游承桓
游承修
游承恩
游佳誠
游欣燕
游竣傑
唐嘉雯 遷出國外,加拿大住址詳卷
黃明楓
被 告 林素珍(即朱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朱品靜(即朱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朱品學(即朱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朱品翰(即朱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林素珍、朱品學、朱品靜、朱品翰為朱金發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被告朱金發業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死亡,其配偶林素珍及子女朱品學、朱品靜、朱品翰為
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資料、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
可參,林素珍、朱品學、朱品靜、朱品翰
迄今未向本院聲明
承受訴訟,
依首揭說明,
爰裁定命林素珍、朱品學、朱品靜、朱品翰承受朱金發本件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