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18號
上列
聲請人因其與
相對人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由原告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聲請人即被告 謝馥禧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