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被 告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勁大木工廠即許浚彥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訂有明文。
經查:
本件反訴
原告之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711,080元,
暨自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備位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415,540元,暨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最高者為71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