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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勁大木工廠即許浚彥
訴訟
代理人
魏志修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
被 告 林明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