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16號
上 訴 人 大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書
正本已於113年5月7日送達上訴
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本院卷第141頁)。
上訴人自應依本院
前揭裁定,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
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