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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陳維如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被      告  百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官大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複代理人    曹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