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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任林雪 

            楊敬庸 



被  上訴人  豪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聰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主文中有關上訴人之部分,即係判命上訴人應自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暫編地號138⑴部分面積8平方公尺、138⑵部分面積10平方公尺、138⑶部分面積6平方公尺、138⑷部分面積9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前開土地之價額為準。從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38,500元[計算式:34,500元/㎡×(8㎡+10㎡+6㎡+9㎡)=1,138,500元〕,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