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86號
被
上訴人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兼法定代理
人 邱冠明
被 上訴人 王旭輝
蔡旻娟
陳姿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