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被 告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據此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