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0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張孟伃 
            黃淑真 
被      告  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0,36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向原告申辦0000000000等電話門號,目前仍積欠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1月之費用未繳,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410,36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爰依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第20條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催繳函文(見司促卷第9-11頁)、繳費通知、行動寬頻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3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應堪信為真。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支付命令繕本於112年4月17日因送達被告,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按(見司促卷第27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第20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