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 奕順機械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9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