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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16號
上 訴
人 盧仁傑
被
上訴人
樂榮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耀俊
上列
當事人
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6號給付服務
報酬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