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
上 訴 人 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司馬特行銷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士恩、陳素卿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