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85號
原 告 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 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