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020號
上 訴 人 徐鈞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