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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7號
原      告  元太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韋   
被      告  呷麵饗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下訂雜貨,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944,588元(下稱系爭貨款),被告今未給付系爭貨款,兩造間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利息。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81頁),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原告雖主張其送貨地點為臺北市及新北市等語,然依原告提出之對帳單明細表,送貨地點另有士林等地,可知兩造間就債務履行地應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自難以送貨地點逕認本院具有管轄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