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037號
原 告 元太興有限公司
被 告 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呷麵饗記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