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佳訊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佳訊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佳訊達公司)、周賢欣(合稱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21,05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佳訊達公司於109年8月3日、110年10月28日邀被告周賢欣為連帶
保證人,約定在其債務本金1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於109年8月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2筆,金額100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621,05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情。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展期約定書、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已
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21,05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