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