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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38號
上 訴
人 漢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世琦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王華欽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