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廖秀玲
林秀玉
蔡天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