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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姜心雅 
            徐瑞甫 
被      告  翔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念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錯誤,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頁次行數
原記載
1
第一頁第13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
第二頁第19行、第21行、第三頁第2行、第4行
原告
3
第二頁第21至22行、第三頁第4行
111年
4
第二頁第13行
被告先動支475,000元,再動支25,000元
5
第二頁27行
被告先動支800,000元,再動支200,000元
6
附表編號1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7
附表編號2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8
附表編號3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9
附表編號4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10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一欄
自112年3月36日起
11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附表二:
編號
頁次行數
更正後之記載內容
1
第一頁第13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
第二頁第19行、第21行、第三頁第2行、第4行
被告
3
第二頁第21至22行、第三頁第4行
112
4
第二頁第13行
分列為兩筆帳號,各為475,000元、25,000元,均於109年10月26日撥入
5
第二頁27行
分列為兩筆帳號,各為800,000元、200,000元,均於109年10月26日撥入
6
附表編號1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7
附表編號2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8
附表編號3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9
附表編號4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10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一欄
自112年3月26日起
11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