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01號
上 訴 人 輝宇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羽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