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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1號
原 告 鴻友印前數位整
合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玉章
訴訟代理人
黃清海
魏平政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鑫律師
被 告
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士誠
訴訟代理人 林進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管理費
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