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11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管理費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0,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5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