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3,2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元;反訴部分為307,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