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40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酬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詎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