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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辰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庶璣  
被      告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