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溫勝輝
被 告 陳俊谷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核
非民事訴訟法所定
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次查,被告住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可稽,並據原告陳明於
起訴狀,
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之
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