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450號
原 告 胡興正
胡月桂
胡興全
上 一 人
上三人共同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888元,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4日具狀追加雨遮更換修繕費用7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12,888元(計算式:1,140,888元+72,000元=1,212,888元),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2,38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93元(計算式:13,078元-12,385元=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