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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2號
原      告  勝泰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佑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吳晉維律師
被      告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被      告  李安田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路0段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