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452號
原 告 勝泰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吳晉維律師
被 告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安田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路0段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