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477號
兼 法 定
被 上 訴人 培菓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被 上 訴人 胡飛成即好好買寵物商行
林京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萬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