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5號
原      告  正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吉 
被      告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茲已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3至39頁)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