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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歐哲維 

上訴人    林玉梅 

            王易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