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歐哲維
王易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
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