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可亞Ⅱ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61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88,300元、1,178,266元,上訴人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長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各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