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652號
原 告 富成億有限公司
被 告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者,依同法第531條規定,應賠償
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
擔保所受之損害。
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
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有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亦有最高法院89年
台上字第672號判決
可資參照,則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之
請求權係法定請求權,
非屬
侵權行為請求權,無同法15條有關侵權行為
特別審判籍規定之
適用,至為明確。
二、查本件
被告公司所在地依起訴書記載係「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1樓」,並
觀諸原告公司所提原證一由被告公司所發
存證信函,被告公司所設地址亦同上,是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公司既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31規定之法定請求權起訴,自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定以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公司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