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699號
原 告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黃陳珠
林秉翰
林文傳
張武德
林時弘
林文龍
林紅緞
共 同
被 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
被告具狀表示被告地址已
非原告
起訴狀所載,故本件未經合法送達,且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另請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記載完全之
答辯狀到院,
繕本逕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