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
原 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原 告 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郭明松律師
被 告 徐穩翔即正鋐環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東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依前述規定,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