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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
原      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  

原      告  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州律師
            郭明松律師
被      告  徐穩翔即正鋐環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東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龍  
追加被告    古糧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