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告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依前述規定,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