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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信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上訴 人  阮正雄即泰安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09頁)。茲已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413至417頁),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