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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49號
受  罰  人
即  第三人  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建丞電機有限公司與被告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理 由
一、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院認原告聲請命第三人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附表所示文書,與其本案請求至有關連,要屬正當,故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裁定命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書;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0日送達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二第127至131頁),然其今仍未提出,且未為任何回應,顯係無正當理由不從本院提出文書之命,揆諸首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得對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處罰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編號
第三人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之文書
另請第三人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說明
1
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北市小學電力系統改善工程」、「彰化縣中小學電力系統改善工程」之承攬契約或採購單。
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北市小學電力系統改善工程」、「彰化縣中小學電力系統改善工程」之下包廠商?如是,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承包之工程項目為何、約定工程款若干?
2
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二工程之結算文件。
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取得之工程款若干?如與約定工程款有差額,原因為何?
3

附件文件上之印文,是否為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用印,請說明該文件緣由及代表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