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84號
即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327頁),前開裁定並於113年8月19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337頁),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上訴人
迄今仍
未繳納,有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341-347頁),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