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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彩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美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327頁),前開裁定並於113年8月19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337頁),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今仍未繳納,有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41-347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