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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98號
原      告  呂林麗雲
            呂清泉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訴訟代理人  張恪騫  
            李書儀  
被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      告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鴻明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訴訟代理人  周祐全  
            許俊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俊智律師
追加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新增「追加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